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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审第一日,没有先念被告姓名。

审判官先宣读程序。

这是大夏在此战后新设的审理规则。指控须写具体行为和材料,被告有翻译、查看相关记录和申辩的机会。人证、物证、命令和本人行为分别核,不借后世名目给一张名单添威风。

台下立刻有人骂拖延。

翻译席先出了问题。

一名被告只会日语和少量朝鲜话,第一名通事把“奉令守门”译成“奉令堵门”。守门可能只是岗位,堵门却容易被理解成阻止百姓逃生。

第二名通事当场指出差异。

审判官让两种译法都保留,再问被告守的是哪道门、门内外有什么人、是否阻拦过居民。程序没有用一个更顺口的动词替代事实调查。

被告可以看到涉及自己的译文。

不识字者由另一名通事逐句念回,能指出哪些意思不是自己说的。通事也须署名,任何更改都标时刻。翻译权不是给被告一张听不懂的纸按印。

受害者作证同样分开。

家属可以先说亲历,不必在首犯面前当众复述最痛的部分。需要对质时,审判席只问争议点,不用反复逼人讲完整伤害来证明悲痛真实。

受害者家属已经等了太久。他们想先看谁被斩,不想再听一遍证据门槛。

郑成功站在审判席侧,没有让军士压住喊声。

“你们可以问,可以骂。谁该死,仍要把他做过什么说清。”

第一批被告中有十二名日军足轻。

他们都自称普通士卒,只奉命守门、搬粮,从未参与屠村。审判官没有因“足轻”两字便轻判,也没有按日军身份一并定死。

每个人分别回答守哪道门、领谁命令、何时搬粮、是否点火、能否拒令。

一人能说出自己在马厩值守,汉阳火点记录也没有他的营号。另一人却被两名居民认出曾在粮仓外泼油,他的衣箱里还有同式引火绳。

第三人承认搬过油罐,称不知道用途。命令抄件却写着“送至南仓,听点火队调用”。他是否知道,不能只凭一句不知,也不能只凭搬运自动写成主令。

岗位和行为开始分层。

两名朝鲜粮商随后上庭。

两人都在日军占城时高价卖粮,价钱几乎相同。第一人的女儿当时被扣在营中,日军每次取粮都给一张延期放人的纸。第二人却主动派伙计搜集乡村存粮,从价差中分利,还获得一处码头经营权。

“都是高价通敌!”台下有人喊。

审判官把家属扣押记录、交易账、伙计口供和获利分开。

第一人并非全无选择。他曾在女儿被放回后继续卖过一次粮,那一次是否仍受胁迫要另核。第二人也不是只因赚钱便自动成为屠村者,须追他是否知道粮送往哪支部队、是否参与抓人。

同样价格,没有替两人生成相同责任。

第一名粮商的女儿上庭说明被扣经过。

她记得看守每次放父亲回去筹粮,只给半日。第三次后她已经被放,却因城门封闭仍住在原营附近。父亲第四次卖粮时是否相信女儿仍会被抓回,存在争议。

第二名粮商的伙计则交出分利账。

每找到一户藏粮,掌柜给他额外赏钱。粮价上涨不是唯一证据,主动搜粮、报告位置和换取码头权才构成更强的获利链。

掌柜辩称,码头权只是日军欠款抵押。

契纸显示期限长达十年,且允许排除其他商户。审判席把这项利益列入,不用高价本身替代。

两名商人都可以质证账页来源,也都不能要求用同业习惯一句带过。

三份“必斩名单”在这时被强硬派抬上来。

审判席先问名单是谁写、依据何在。

第一份由七名村长汇总,其中三人承认只抄了粮店账。第二份出自义兵私讯,执笔者与名单上五户有地界纠纷。第三份没有原始呈报人,只在转送时由强硬派添上“必斩”。

重复姓名由此失去“三方都指认”的假重量。

一名被列三次的老人实际只因替日军修过一辆车。修车是否受迫、车辆用于何处仍须查,三次抄名不能变成三件独立行为。

另一名只出现一次的火队长,却有命令、目击和火场物证相互支撑。名单出现次数与证据强弱没有固定关系。

郑成功让三份名单继续封存,任何后续补写必须另页署名,不能在原件上悄悄加人。

名单真有部分首犯,也夹着重名、死人和私仇。抄录对照显示,一份在送出前新添了九人,墨色未干;另一份把一名豪强的地界对手全家列入。

郑成功当庭封存名单,不准作为定罪依据。

朴成烈的部下猛地站起。

“名单里有烧仓的凶手!你不用,就是包庇!”

“名单可以提供线索。”郑成功道,“谁烧仓,用火点、命令、目击和本人行为来锁。不是谁把名字写在必斩二字下面,谁就该死。”

义兵强硬派从支持公审,转而指责大夏偏护敌人。

烧仓主案随即开审。

火场找到的油罐有特定商号记号,撤退命令写明南仓点火,两个小队长分别签收。居民目击其中一人指挥泼油,日军传令兵也承认送过命令。

被告辩称命令来自上级,拒绝便会被处死。

审判官追问,他是否有拒令空间,是否只传命,还是主动选择火点。另一份口供显示,他在原定两仓之外又下令点燃一座民居,只为制造混乱。

命令责任与超出命令的行为都被写清。

实施者中,一人只搬油,不曾点火;一人亲手点燃仓门,并阻止居民救火;第三人在火起后放走两名被困儿童。三人的行为不能被一张小队名册压成一层。

只搬油者的辩护人提出,他若拒绝也会被杀。

同队却有一人称,搬运时没有武装看守,曾有人借口扭伤离开。拒令并非完全不可能,但代价和风险仍需考虑。审判席没有用“可以逃”轻易否认军队强制,也没有因军令存在便免除所有判断。

放走儿童者仍参与过前段搬运。

救人行为作为减轻因素,却不把他写成从未协助。被救儿童的家属也被告知,作证感谢不等于必须替他请求无罪。

亲手点火并阻止救援者则无法用军令解释阻挡居民。那是命令之外仍主动扩大后果的行为。

屠村案的证据更重。

三处尸坑、失踪名册、幸存者陈述和一张清村命令互相接上。主令者质疑翻译,审判席便把原文、第一译、第二译同时展示,让他逐句指出差异。

尸坑人数没有被一次写死。

最初报告四十八人,复核发现两份失踪名册有重名,现场又有三具无法确认身份的遗骸。审判席公开更正为已确认四十四人、身份未明三人、另有失踪待查。

数字变少没有减轻已经确认的杀害,数字未明也不能为了整齐被硬填进死亡。

一名幸存者先前说看见主令者在场,第二次却只说听见其名字。辩护人据此攻击全部证言。审判席把亲眼与转述拆开,去掉她不能确认的在场部分,仍保留她亲历的搜捕和枪声。

证言被纠正,不等于整案崩塌;也不能因整案证据多便保留一处不实。

他无法否认自己的签押,只争辩村中藏有义兵。

审判官要求出示抓获武器和战斗记录。所得只有七支枪,却有四十多名妇孺死亡。即使村中有人持枪,也不能替针对未参战者的杀害生成理由。

台下的报复喊声越来越高。

几名没有暴力证据、又有被迫材料的普通足轻被转入复核安置。受害者家属当场质问,为什么敌兵还能活。

“克制是不是纵容?”一名老妇问。

郑成功沉默片刻。

“若有新证据,复核可以重开。今日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人,不能拿别人的罪补到他身上。”

“那我儿子的命谁补?”

“补不了。”

这句话没有让老妇满意。

公审也没有用一个无辜或责任较轻的人,给她制造已经补偿的假象。

最终判决分层宣读。

死刑判决没有当庭立即执行。

被告获得最后一次核对姓名、译文和关键证物的期限。新增材料只能针对具体事实,不得用一份新必斩名单替代。期限届满,由另一组审判人员复核是否存在重名、错译或证据断裂。

强硬派认为这是给首犯拖命。

郑成功说:“能经得起最后反驳的判决,才不是今天喊得响、明天就后悔的私刑。”

复核期限不改主责证据,也不允许无限拖延。时间、受理范围和负责人员同时张贴。

屠村主令与证据完整的实施首犯判死。烧仓主令、主动点火并阻止救援者判死。只搬运且能证明受强迫者另行处置,仍须承担已核行为。两名粮商按每次交易中的胁迫、继续获利与协助程度分别判责。

每项判决都附证据和被告反驳。

受害者救济另开一桌。

房屋、粮食、死亡和失踪分别登记。领取临时粮、丧葬帮助或返乡路费,不要求家属签同意判决。对判决不满,也不影响先领救急。

老妇仍不愿领。

她怕按印后别人说自己用几袋粮换了儿子的命。收件员把回执念给她,明确只证明领取数量。她最后让邻人代看一遍,才按下半枚指印。

审判没有补回她的儿子,救济也没有冒充正义已经完成。

普通足轻的复核安置同样不是放任。

他们暂住在看守营,接受身份核验、劳动安排和受害者补充指认。无证据者不能私刑处死,有具体新证据者仍可重开。愿意返乡的要等航路和接收条件,不许直接放入战区自生自灭。

三份必斩名单没有决定谁死,群众喊声也没有让首犯逃过。克制和惩罚同时成立,却没有带来整齐的欢呼。

强硬派说判得太少。

部分本地官员说审得太深,会让协从者不敢归案。几名受害者接受首犯判决,仍不接受普通足轻得到安置复核。

郑成功同时被两端攻击。

审判记录却保住了。

公开文本还列出未解决部分。

两名失踪小队长尚未归案,一处村火缺直接命令,部分粮商交易只剩抄账。审判席没有为显示结案率,把这些都归进已经判死者名下。

义兵三派也须解释各自名单来源。夹带私仇者不会因首犯确实被判便免查,名单中提供真实线索者也不因整份不用而被抹去贡献。

证据门槛保住的同时,派系矛盾并未消失。

原属、岗位、命令、行为、胁迫和获利分别进入名册。翻译差异、证人异议和未解决项也没有从公开文本里消失。

第二日,判决尚在张贴,南路急报送进审判席。

锡兰外海过渡风骤变,四条船失去旗号联系。两船疑似进水,舰队淡水只够在原搜索半径内维持不到两日。

继续搜救,会抽空首攻与返航储备。

停止搜救,失联者可能仍在海上。

郑成功看着刚刚建立的证据门槛,对传令官道:“告诉卢象升。”

“看不见的人不能先写死。”

“也不能拿所有人的返航水,假装搜索没有尽头。”